發佈日期 2015-01-27 08:53:00 發佈單位 性平會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0808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應依既有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部分,學校均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三、若有宗教團體協助本校進行課程或活動時,應注意課程或活動內容之妥適性,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亦不得與學校之課程評量連結。 至有關「守貞」或「同志議題」等教育,考慮不同學生的年齡、心智成 熟度等,可使用中性名稱,並提供學生多元及充足的資料,使其自為決定。
四、學校若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起申請調查或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