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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5-03-31 15:06:45 發佈單位 性平會
附件︰附件1.pdf

一、本案係教育部函轉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人員延遲法定通 報之裁罰疑義(附件1),略以:
(一)學校教育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而延遲通 報者,經社政單位查明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53條通報規定時,移由教育部循行 政程序裁處罰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3項規定); 必要時,並得提經該部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二)倘學校延遲通報之案件係經教育部發現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 件時間已逾24小時,即「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規定 時間內進行通報」(包括校安通報及法定通報)應予以處罰 鍰者。
二、有關分屬不同學校未滿18歲之學生(以下稱當事人)涉及跨校校 園性別事件案件法定通報之處理事宜(附件2),略以:
(一)根據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5點明 定「涉及多所各級學校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二)向社政單位(113關懷e起來)進行法定通報部分,未滿18歲之 人犯法刑法第227條之罪時,倘當事人均為未滿16 歲之人, 則雙方就讀學校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性 侵害事件;一方未滿16歲而他方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則由未滿16歲者就讀學校通報性侵害事件,16歲以上未滿1 8歲者之學校,以及知悉當事人均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而發 生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學校,倘認學生之行為有符合兒 權法第53條各款情事者(認屬被害人者),則以兒童及少年 保護事件進行法定通報。
(三)另未滿18歲跨校學生間發生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由被害人學 校為法定通報(涉及之學校均各自進行校安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