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2-10-18 00:00:00 發佈單位 性平會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8日臺訓(三)第1010190118號函辦理。
二、來函略以:
(一)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第36條第3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53條及第100條之規定,教育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違反通報規定無正當理由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述二法均對教育人員之延遲通報課以罰則,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以法定罰鍰較高之性平法予以裁處。
三、另,內政部函釋學校教育人員經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查明,確有違反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規定時,請實小及相關業務單位 依規定辦理。
四、請各單位如知悉旨揭事件者,請向本校性平會通報,非上班時間由軍訓室值勤人員受理。